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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01 人浏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迁入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也相应调整:公司办公地址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建工大楼9楼”、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由“”变更为“”、投资者专线(证券部)电话由“”变更为“”、传真由“”变更为“”、电子邮箱由“变更为“”。

  2.公司受让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子公司股权并向其增资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12月25日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受让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子公司股权并向其增资。为缩短股权层级,理顺子公司产权与管理关系,提升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力,拓展市场份额,公司通过内部无偿划转方式受让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持25家控股子公司股权,并以自有资金向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增资45亿元,其中1亿元计入注册资本、44亿元计入资本公积。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建工潮投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建工广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建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广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完成划转,股东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12月25日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部分股权和资产内部无偿划转。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公司通过内部无偿划转方式,将公司部分子公司股权和资产内部无偿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粤水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东南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广东致诚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木垒县东方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粤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完成划转,股东由公司变更为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4.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投产发电的清洁能源项目总装机4020.84MW,其中水力发电380.5MW,风力发电723MW,光伏发电2917.34MW。

  贵州省普定县猫洞来腰鼓100MW风电项目,广东化州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71.194MW),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罗市镇(雨溪)120MW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50MW生态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天津市滨海新区腾源牧业16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青海海东市乐都区4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广西玉林市博白县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101.205MW)正在建设当中;新疆布尔津风力发电项目三期(49.5MW),新疆托里县粤通能源禾角克风电项目一期(49.5MW)、二期(49.5MW)等正在开展投资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24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了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对23项公司治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1.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9.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11.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12.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6.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18.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19.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实施细则》;

  22.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3.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规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制度修改对照表及修改后的制度。

  三、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24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3人。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了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对照表如下:

  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修改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解释17号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执行解释17号,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解释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投票表决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交易所系统投票和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八)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建工大楼9楼大会议室。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提案3至9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提案2由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0至12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提案13由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提案13需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

  登记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建工大楼9楼证券部,邮政编码:51001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1.股东根据本通知《股东大会提案对应“提案编码”一览表》,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3.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当日下午3: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个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或反对某提案或弃权。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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