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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还是制止“违法建设”?黑龙江一开发商因阻止合伙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施工获刑1年半VR彩票

发布时间:2024-03-26 人浏览

  VR彩票杨松岭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曾经从事建筑开发工作,2017年10月9日,他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新兴区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VR彩票,2011年3月至6月期间,杨松岭为讨要七台河市金桥家园项目部分开发权,伙同他人多次进入该项目工地,采取用微型车封堵工地大门、到工地现场关掉施工电源、抢工人施工工具、雇佣妇女阻碍工人施工等方法来阻止金桥家园4号、5号楼施工建设,致使其无法生产经营,造成开发商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汉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但杨松岭却表示,他和伏某成共同合作开发金桥家园项目,而4号、5号楼施工建设是在没有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的,属于“违法建设”,如果项目出现问题,他要承担责任,因此他是不同意开工建设的,同时向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称七台河执法局)进行了多次举报,该项目建设是因为执法局多次勒令停工,其行为不但是保护自己,也是出于公共利益不被侵害的需要,因此不应构成犯罪。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两份七台河执法局的文件,均将该施工行为定性为违规施工。据了解,针对这起案件,杨松岭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目前已经和法官进行过沟通,并提交了证明其无罪的新证据。

  杨松岭表示,自己与伏某成于2009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当时伏某成自称叫张戈。

  2010年3月1日,伏某成以张戈的名义与杨松岭签订《联营开发协议》。该协议显示,汉源公司开发的金桥家园项目,除与第三人签订的30%股份协议外剩余的70%股份,由张戈占50%,杨松岭占20%;杨松岭投资金作为前期费用,金额为200万元,作为入股股权;本项目由张戈和杨松岭自负盈亏,风险按股份共担。

  2011年初,金桥家园项目正式启动。“开始建的就是4号楼和5号楼,但是因为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还没下来,所以我不同意建,可伏某成要进行开工建设,于是产生了分歧,此后就发生了我阻止4号楼和5号楼开工建设的事情。在这期间,我听朋友说张戈是个假名字,他的真名字叫伏某成,我觉得不能再和他合作了。”杨松岭说VR彩票。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2016年11月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张戈的线日,汉源公司与杨松岭签订了一份《合作金桥家园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约定:原2010年3月1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杨松岭自愿同意占总股份的17%,项目所有支出和收入都按17%计算,杨松岭成立第二项目部VR彩票,负责施工与销售1号、12号、13号楼,单独核算,与第一项目部(金桥家园除该3栋楼外的其他项目)无关。

  在协议签订近5年后的2016年7月6日,杨松岭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刑事拘留。此后,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至法院。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伏某成也被抓。伏某成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16日,伏某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此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目前正在服刑。“我被抓与伏某成被抓有关系,就是他被抓后说我当时破坏他生产经营了。”杨松岭说。

  2017年7月14日,新兴区法院开庭审理杨松岭案。该法院查明:2011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松岭为向七台河市金桥家园开发商伏某成讨要金桥家园项目部分开发权,伙同被告人于某英(另案处理,杨松岭妻子)、杨某芬、尤某、李某等人组织多人多次进入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桥家园施工建设用地VR彩票,采取用微型车封堵工地大门、到工地现场关掉施工电源、抢工人施工工具、雇佣妇女阻碍工人施工等方法来阻止金桥家园4号、5号楼施工建设,致使陕西金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分公司承建的金桥家园住宅小区4号楼、5号楼项目无法生产经营,造成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新兴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松岭、杨某芬等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采取雇佣他人实施封堵大门VR彩票、切断电源、抢夺施工工具、驱赶施工工人等方式,使金桥家园项目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犯罪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

  2017年10月9日,新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杨松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余人也各自获刑或定罪免罚。

  在案材料显示,杨松岭第一次申诉被驳回是在2018年12月。对于当时为何没有上诉却在之后选择申诉,杨松岭表示:“因为妻子也被抓,如果不上诉妻子可以取保,因此直到妻子的判决下来之后,才选择申诉。”

  于某英的判决书显示,其作出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于某英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红星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杨松岭曾经多次提出申诉,新兴区法院、七台河中院5次驳回。今年春节之前,杨松岭再次向黑龙江省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其中包括一些新证据,用来证明当时4号楼、5号楼的建设没有规划审批手续。

  2024年1月25日,七台河执法局依杨松岭的申请出具的一份信息公开情况说明显示,经调查,执法局在2011年3月11日至12日9时左右,接到杨松岭报警,称工地出现工人违规施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工地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私自建楼属于违规施工,并及时制止施工行为。2011年3月至6月,也多次接到举报,并及时出警处置。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16年6月11日,七台河执法局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金桥家园项目部无规划审批手续私自建楼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责令其七日内补办手续并按规定接受处罚。

  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今年依杨松岭申请进行的答复显示,金桥家园4号楼、5号楼直到2014年1月23日才被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杨松岭在申诉状中表示,4号楼、5号楼的建设没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其为防止参与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律规定,对金桥家园4号、5号住宅楼项目非法施工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同时对金桥家园4号、5号楼项目建设施工行为进行阻止。其阻止建筑工程开工施工的行为不是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而是非正常、非法的生产经营行为,法律不应保护非法的生产经营秩序,这不是危害行为而是保护国家秩序不受侵害的见义勇为之举。这种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针对此案,黑龙江省高院曾去函给七台河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松岭等人具有破坏生产经营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认定杨松岭等人阻止施工系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证据不足,七台河执法局曾在2016年6月11日给金桥家园项目私自建楼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金桥家园项目部停工造成的损失是否与杨松岭等人阻止施工具有因果关系,情况不清。法院因此要求七台河中院重新立案复查,但七台河中院之后仍驳回了杨松岭的申诉。

  针对此事,红星新闻记者分别联系了新兴区法院和七台河中院,但两法院均未就此事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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